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标准文本下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66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
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7
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2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标[2000]36号文《关于同意编制〈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的函》的要求,由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同有关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和地方装饰协会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下达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国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在章节安排上基本涵盖了住宅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
全过程。同时,针对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和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强调了房屋结构安全、防火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列入了施
工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突出了施工过程的控制。对装饰装修材料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对工程验收标准因有相应规范规定,一般不再在本规
范中表述。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参照了部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充分考虑了与相关规范的协调,有些关键条目
作了直接引用。
由于全国范围内住宅装饰装修的工艺差异较大,因此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定位在全行业的平均水平上。
本规范共分十六章,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火安全、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防水工程、抹灰工程、吊顶工程、轻
质隔墙工程、门窗工程、细部工程、墙面铺装工程、涂饰工程、地面铺装工程、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邮编:100044。为进一
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建议或意见寄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河南省建筑装饰协会、武汉建筑装饰协会、深圳市装饰行业
协会、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北京东易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元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艺海雅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音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居众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立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麻雀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聚通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张京跃黄白房箴田万良王本明鲁心源侯茂盛张树君李引擎安静顾国华钟晓春熊翔杨东洲郭伟何文样陈辉张丽刘炜李泰岩王显庄燕
尤东明谢威刘海宁薛景霞关有为高志萍窦麒贵吕伟民黄振濮铁生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
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人有害人体健康的氨、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
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
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
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门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灌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
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
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
在B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一
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5.0.3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